休庭时间结束,继续开庭:
审判长发言:“本院认为,被告方夏油杰身为特级咒术师,杀死三位非术师,致使三位非术师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夏油杰在他人劝说下,来到警方报案,应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其在审判过程中未自主供述,杀死三位非术师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夏油杰身为特级咒术师,应根据《关于咒术师义务的条约》咒术规定第9条,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被告人夏油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条悟第一个做出反应,他忍不住上前,想将夏油杰直接带回来,被一旁的夜蛾老师拦住了,毛利警官站在夏油杰身后,默默的握紧了手里的剑,盯向五条悟的方向,其他观庭的人们更是一片骚乱。
夏油杰依然一言不发,不知道究竟在想什么。夏油考也站了起来,跑向夏油杰的方向,被其他法警阻挡在被告人前。
久田寛律师已经露出了胜利的笑,他已经可以想象,回到总监会后,会得到怎样的嘉奖。
全场只有日车宽见最为冷静:对比在有限的预算和人力下,行动的辩方,检方使用税金和人脉,收集证据,也罢,机制如此。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注定是有罪的结果。
审判长发言:“如不服从此判决,请在本日起15天内提交上诉申请书。”
日车宽见低着头从辩护席上站了起来:
“咒术总监会,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包括日本。
咒术总监会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犯下故意杀人罪,教唆盘星教,土地神,回归会等邪教组织与其勾结,犯下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法协会,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犯罪集团……
《关于咒术师义务的条约》,没有满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违法草菅人命,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会的一切条约,都不在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团体,甚至某一种法律保护的权益机构中所登记,它所制定的条约,居然能凌驾于所有日本法律之上!
让我们来打一场真正的官司,根据国际法,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判定《关于咒术师义务的条约》和日本法律效力孰高孰低!
判定咒术总监会和日本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立法权孰高孰低!”
“全都给我回来,重审!”
第062章第六十四章
2008年5月20日,时隔两个月后,最高裁判所对夏xx杀人案进行二次庭审。
最高裁判所不仅是日本处于审判事务的最高法院,同时也还肩负着,领导下级法院的最高司法行政的职能。同时,最高裁判所也有权制定法院诉讼程序和处理司法事务的相关规则。最高裁判所对于上告,以及诉讼法规定的抗告案件,具有做出最终判决的权限。
最高裁判所最为重要的职能,就是在上告案件中对法令的解释进行统一,以及对于可能存在违反日本国宪法的法令做出最终的宪法判断(违宪审查制)(参照日本国宪法第81条)。
本次审议使用最高裁判所大法庭,由一名最高裁判所长官,十四名最高裁判所判事,共计1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议。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域,不得随意站立走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最高裁判所,现在开庭。
审判长发言:
“再审申请人:被告人夏油杰方,因面临杀人罪,纵火罪等多项刑事指控,及针对赔偿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服东京高等法院2008年3月20日第78号刑事判决,向日本国家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申请再审。
经核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案由最高裁判所大法庭,最高裁判所长官岩切修,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十四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承担法庭辅助工作,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的权利,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察,除了辩护人辩护外,被告人还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辩护人,除了你们在庭前会议提出的证据之外,还有没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法庭被告人?”
被告人夏油杰方,再审申请人日车宽见发言:“有新证据。”
审判长发言:
“本庭于5月5日,召开了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检查员,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达成事项确认。
本次庭审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夏油杰最后陈述三个阶段。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被告人夏油杰方,陈述再审申请理由。原告方回归会方及咒术总监会,发表答辩意见。”
只有保持愤怒才能清醒地意识到自己身处恶意之中,只有保持清醒才能让自己的愤怒不至于误伤无辜之人。被告人夏油杰方,再审申请人日车宽见,发表陈述意见:
“首先说明,再审的请求:
一。撤销东京高等法院,2008年3月20日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二。判决再审,再审申请人夏油杰,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三。判定咒术总监会为非法协会还是咒术界合法官方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