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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 第07章 法庭审判(第4页)

一群民工打赢官司,民工对法院感激之情溢于言表,送两幅锦旗,锦旗上书:

“执法如山肩使命,匡扶正道解民忧。”

“执法为民,雷厉风行。心系百姓,一身正气。”

安院长个子不高,面目慈祥,他站在台阶上手捧一幅锦旗,刘传军手捧一幅锦旗。

他们身后几十个民工穿有些肮脏的工服和身着西装革履的法官,形成鲜明对比,有一名身材苗条漂亮的女人,脖子上挎着佳能相机“咔嚓,咔嚓”给众人拍照。

柳青泥看到刘传军大吃一惊,显然,刘传军也看到他们。

拍照完毕后,刘传军转身进诉讼服务大厅,安院长在给民工讲话:“法院就是你们的后盾,是你们温暖的家,你们有难事来法院,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民工听后哗啦啦鼓掌叫好。

安院长听后,脸上的笑容,像一朵花似的绽放,柳青泥回来后查阅龙海法院网,原来审理这起民工讨债案件的法官正是刘传军。

潘法官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对违反治安处罚而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活动。”从中可见作为单位从事上述活动应取得相应许可证,不能理解为个体经营户等其他主体可以不办理许可证而从事上述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被告龙海县公安局办案时间因疫情而超过法定期限,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柳青泥和乔伊念作为个体经营户业主,在其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而储存废旧蓄电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据此对原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龙公(国)行罚决字2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原告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鹿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传军

人民陪审员:蒋长江

人民陪审员:周敏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楠

潘法官皱着眉头说:“如果你们不提供给他电话录音文本,恐怕他真不好下判决书,《固废法》第八十条国务院解释成全了他,他抓住这条法律条文解释,你们真不好推翻他的判决,除非你拿到国务院解释或者省生态环境厅红头文件。”说完他摇头。“你们打算怎么办?是否去中院上诉。”

“已经走到这里,当然得继续上诉。”乔伊念目光如炬,她坚定地说。“将官司进行到底。”

“那好,我还是一如既往帮你们写申诉状。”潘法官语气坚定地说。

检察院在三马路花园街东,柳青泥和乔伊念来到检察院咨询他们的案件是否可介入法律监督。

省检察院发来信息

柳青泥:您好!您关于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能否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鹿港市人民检察院。。。。。。

鹿港市人民检察院

柳青泥: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龙海县人民检察院。。。。。。

龙海县人民检察院

柳青泥:您好!您关于咨询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能否开展电瓶以旧换新业务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县检察机关管辖,请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鹿港市中级法院大楼比龙海法院,更加威武气派,那一层层台阶如天梯,他们从台阶下侧门进入诉讼服务中心。进入后他们才知道走错路,他们开庭是在科技厅,在法院身后巷道侧门进去,通过安检门,这里不需要把钥匙和手机上缴,走过一条长长走廊,走到尽头就是审判庭。

唐教导员和李志强坐在被申诉人座席上,申诉人席位上,乔伊念拿着申诉材料读:

龙海一审法庭认定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八十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与事实不符。一审法庭认为《固废法》对单位规定,个人就得参照单位标准执行,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和推定作为审判依据,是执法不严的充分表现。请问这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吗?一审法庭推定《固废法》对单位规定等同于个体户,请问你的推定有何依据?你的推定能认定是法律依据?你的理解能作为法律条款?既然法无明文,维持原判决就是无法可依。一审判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情形下,仅凭个人理解和推定作为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

一审法庭把《固废法》第80条单位从事危废收集,单位办证理解为个人也要办证,这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和侮辱。

如果一审法庭判决成立?实则是从法理上判定中央、省、市、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所作关于废旧蓄电池产生单位,把废旧蓄电池转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所制定的各项环保法令法规,从法理上判决从中央到地方环保部门违规、违法操作。

一审法庭判决,罔顾现实情况,既经不起法律的推敲,也经不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更经不起司法上的围观。

在生产实践活动中,类似于我们这类修理电瓶以旧换新业务的商家,在中国有数万从业者无证,我们出售废旧电瓶已在鹿港环保局备案,销售有危险品转移联单,我们的行为没触犯环保法律条文和规定。

一审法庭判决本是法庭给被上诉人纠错机会,让错案一错再错,让法律蒙羞,罔顾事实判决,暂存、储存不分,让法律沦为权利的附庸和遮羞布,让法律为权利买单。

我国程序法大于实体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爆炸、军事、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因疫情而延长办案时间,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办案机关法定条件,那么超出时间办案,就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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